互联网时代,消费体验分享与商业广告的界限日益混淆,这一现象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重点。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策略调整的挑战,如何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商业增长,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消费体验分享性质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1张

用户自发地分享消费体验。例如,在大众点评上,用户会分享他们在某餐厅的用餐感受,而这些分享与店主之间并无委托联系。这类分享纯粹基于个人感受,是信息的直接传递,不带有商业性质,主要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参考,反映了真实的声音。对于商家而言,尽管他们不能左右用户体验分享的正面或负面,但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提高自己的声誉或发现并改进问题,且这一过程中并未涉及任何报酬或利益交换。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2张

目前,众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通常会先查阅这类用户的自主评价分享,将其作为决策参考之一。

商业性广告界定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3张

一旦与店主建立委托关系,发布的内容性质便有所不同。比如,网红在收受报酬后,在社交平台上推广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这显然带有商业性质。他们的推销行为源于商家的委托,旨在获取利益。此类行为可能被视为广告发布,因此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4张

依据广告法规定,需对相关商业广告进行明确标识。此举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界限,以便他们能够准确辨别广告内容系推销性质还是个人独立分享。

广告法的标识要求目的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5张

广告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展示手段。在传统的广告形式中,其功能尤为突出。以历史为例,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广告主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和电台等渠道传播,此时明确的标识有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然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众多新兴业态的出现,这一规则亦需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发展态势。

通常,此标识向消费者表明存在委托及利益关联。例如,当消费者遇到标注为广告的帖子时,他们会对其中信息持更谨慎态度,进而调整个人期望,以防将此类受利益影响的内容误判为中立资讯。

两种误导类型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6张

互联网广告领域存在两种误导现象。首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如夸大产品功效的广告,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商品服务与宣传描述不一致。其次,未明确标注的广告可能被消费者误读为中立信息,造成误导。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7张

当前,广告法规和网络交易规范主要针对的是首类误导行为进行严格防控。例如,某些商家故意放大保健品的实际效果,发布误导性广告。

广告标识的新问题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8张

在新兴商业模式中,新问题随之出现。例如,在直播销售商品的过程中,若主播直接进行产品推广,消费者能够迅速识别其为推销行为,不存在被误导的风险。那么,是否还需要特别标注“广告”?在众多短视频中,探店达人已明确展示了利益关联和推销目的,消费者亦能识别。在此情况下,强制要求标注“广告”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购物体验造成不利影响。

从探店达人的视角来看,这种强制性的标记行为可能对这一群体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消费者在看到“广告”标签时,可能会本能地认为内容不够可靠,即便内容本身具有吸引力,他们也可能不愿停留观看。

执法的理性转变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9张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指引了新的执法方向。若广告内容具备辨识度,消费者不会产生误导,那么就无需强制标注“广告”。以商家使用自有账号推广自产产品为例,因其具有明显的推销特征,消费者一目了然,此类情况无需对广告标识有过于严格的要求。

达人探店:如何通过平台经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揭秘新业态的积极作用  第10张

面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持续演进,我们有必要探讨:如何实现市场监管既能维护消费者认知权益,又能允许商家在合规界限内开展营销活动?期待在评论区看到您的见解,并对本文给予点赞或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