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查App公布了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两起案件涉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显示,原告奥克斯公司以“压缩机”发明专利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格力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996.17万元和3332万元。
原告称,该专利申请于2000年8月11日,并于2004年9月29日获得授权公告,后被转让至奥克斯公司名下。
被告格力公司辩称,涉案专利除原权利人东芝开利空调系统株式会社之外,涉案专利历经三次权利转移,奥克斯公司未能就其享有被诉侵权期间内连续、完整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举证。
此外,格力公司还声称涉案压缩机系从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购买,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格力公司并不制造压缩机,且格力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奥克斯公司作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法院还认定格力公司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因为其在两起专利侵权诉讼中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空调由其制造、销售,且未对涉案压缩机的来源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分别判决格力电器公司,赔偿奥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303万元和2546万元。